(2016)浙0604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山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泉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604执2904号被拘留人:王山泉公民身份号码:×××5918本院在执行周银锋与王山泉(2016)浙0604执29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山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