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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雪松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雪松,徐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局党组书记。被执行人李雪松,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徐允,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雪松、徐允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行非执字第3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执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