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玉秀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秀,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01153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秀,女,1969年2月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64年3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玉秀与被执行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丽在濉溪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到期债权(以安徽宇盛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承包的宿涡路A标段工程款)638000元。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将该冻结款扣划至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丽在濉溪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到期债权(以安徽宇盛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承包的宿涡路A标段工程款)6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