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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074号原告:黄某,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邢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