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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应欣与王文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欣,王文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王应欣,女,41岁。被告:王文义,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欣诉被告王文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蒙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