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青岛金永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金永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598号原告: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青岛金永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金永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租赁的土地,行政区划管归李沧区,因此本案应由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起诉时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明案涉土地位于崂山区。被告在管辖异议中称,该快土地位于李沧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管辖异议本院不予采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金永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