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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吴君、郭忠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吴君,郭忠良,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590号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言、黄洁琼,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君。被告:郭忠良。被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君、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应梅,浙江周苏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君、郭忠良、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96元,减半收取37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418元,由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