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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河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双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河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双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平市聚成资信担保有限公司,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汇富制衣有限公司,程国英,陈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宋子雄,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河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冯秀蓉,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双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程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聚成资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程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程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汇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程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国英,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霄,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93号建大商厦四层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3184846-X。法定代表人周安有,董事长关于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河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双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平市聚成资信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汇富制衣有限公司、程国英、陈霄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