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江与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曾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417号原告吴江。被告曾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诉被告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建军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曾建军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吴江所有的位于张湾区车城街办(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