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浩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浩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后街8栋60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浩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61号一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浩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