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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金荣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金荣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04号罪犯吴金荣,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该犯及同案犯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及其同案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金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