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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忠彥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871号原告:徐忠彦,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道清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67690708。负责人:李红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诚,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杰,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忠彦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忠彦、徐华、左诚、万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忠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506.99元、护理费124.08元×21天=2605.68元、误工费(213天+19天)×124.08元=28786.56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交通费220元,合计75019.2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7日,原告从自家的小区出门办事,当行至到道清惠民家园28号楼前路中间时,被被告设置的地下线路管道井盖凸露出来的起重铁环绊倒。当时休克,被家人送往道清医院治疗,后转到通化矿务局医院治疗,住院19天,诊断为右桡骨小骨骨折,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17天,休工诊断为213天,造成原告医疗等费用损失75019.23元。联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物件责任损害中,没有任何一条是关于路面上静止装置对他人所谓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只有悬挂、脱落、坠落、倒塌等情形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路上行走不慎摔倒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即使有被告需要承担的情形,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过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过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徐忠彦举证如下:1、光盘证实,徐忠彦于2015年9月7日被小区井盖凸露出的启动环绊倒经过;2、病历及用药清单证实,徐忠彦受伤后到通化矿业总医院住院19天;3、通化矿务局住院费票据、门诊票据2张及道清医院门诊收据4张证实,徐忠彦住院花费医药费39250.99元,门诊花费456元;4、接骨药收据18张及白条2张证实,徐忠彦购买接骨药1800元;5、出院诊断书、门诊诊断书3张及休工诊断书7张证实,徐忠彦住院19天,出院休息213天;6、护理证明证实,徐忠彦住院19天,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17天;7、交通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住院打车130元,购买接骨药2次,每次车费10元;复查7次,每次10元,共计220元;8、证人丛智英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8时许,看到原告摔倒在井盖处,原告脚底附近有个铁环,原告说是让铁环绊倒的,当时原告的右胳膊肿了。原告休克后,被送到了道清医院,道清医院让到市里就医,原告爱人打车送原告去市里了;9、证人张秀娟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8点半至9点之间,我去婆婆家的途中看到围了一圈人,过去看到原告晕倒了,后来原告被送医院了。联通公司质证:1、监控录像不能证明摔倒的是原告本人。因为视频只能看到是一个人的背影,看不出摔倒的位置是被告公司的井盖,也看不出井盖铁环是凸起的;2、对住院病历无异议,对住院天数有异议,实际住院天数是18天。住院病历第二页记载,患者走路时不慎跌倒,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受伤是因为其走路不慎才摔倒的;3、住院费票据可以看出,原告系医保患者,其自费的部分为17884.36元。对道清医院9月7日出具的门诊票据无异议。其余3张道清医院的门诊票据与原告的在通化矿务局医院的门诊诊断互相矛盾,不予认可。对矿务局门诊票据无异议;4、对证据4中的接骨药收据18张及两张白条均有异议。18张票据不符合医疗机构开具的票据特征,没有公章,白条的收据也不符合收据的有效特征;5、对证据5有异议,住院时间和实际不符应当为18天,并且出院诊断书中出院医嘱体现全休3个月,从原件上看该句话是后添加上去的。对共休213天有异议,通化矿务局医院出具的3份门诊诊断书没有检查记录,原告提交的门诊费票据与诊断书不符,通化矿务局的三份门诊诊断书是在没有任何诊疗记录的情况下而出具的,休工诊断和门诊诊断中只有2016年1月25日的相符,因此认为休工和此次事故没有关系,应当是职工受伤后要求休息才开具的休工诊断;6、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二级护理的时间和病历不符;7、对证据7有异议,该费用要求过高,因为原告是手臂受伤,从道清到局医院单次车费每次也就30元;8、对证人丛智英的证言有异议,她只看到原告摔倒在井盖的附近,并没有看到原告被井盖上铁环绊倒的经过;9、对证人张秀娟的证言有异议,她并不能证明原告被井盖铁环绊倒的事实。联通公司举证:现场照片2组。第1组井盖及铁环的现状,从该组第七张照片中可以看出,铁环凸起地面的高度仅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扁指的高度,不超过1厘米所以不足以对行人造成危险;第二组照片5张,分别是电力、供热、燃气、移动、污水几家公司的路面井盖及铁环的现状。两组照片印证在地面的水泥井盖上留有维修启动井盖专用铁环,是所有地下公共设施必要装置。徐忠彦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是否是绊倒原告的井盖有异议,并且该井盖的铁环倒下去了与绊倒原告的井盖的铁环高度不符,因此被告出具的证据中的井盖铁环和实际绊倒原告的井盖铁环高度不符。第二组的照片和本案无关,绊倒我们的是被告公司的。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徐忠彦行走到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道清街惠民家园小区28号楼前方时,被路面井盖上凸起的铁环绊倒。该井盖系联通公司的地下网线管道井盖,井盖上的铁环用于开启井盖口。徐忠彦倒地后,被送往道清医院诊治,当天又转到通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简称通化矿业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小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25日),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16天。徐忠彦门诊费用457.24元(道清矿医院166元,通化矿业医院291.24元),住院费39250.99元(其中自费17884.36元,其余为统筹基金及大额保险支付)。本院认为:联通公司对其管护的线路设施负有检查的义务,对井盖上具有安全隐患的凸起铁环,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故井盖上凸起铁环造成徐忠彦的伤害,联通公司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徐忠彦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谨慎行走,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联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关于接骨药费1800元是否为合理费用的问题。经查,徐忠彦出院后,分别于2015年11月1日、12月10日在个体诊所(白山市王洪武中医骨伤诊所)治疗并购买接骨药,费用为1800元。徐忠彦出院后,非经医嘱到个体诊所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要求联通公司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故1800元的接骨药应由徐忠彦个人承担。关于误工期限的问题。经查,徐忠彦提供的7份“休工诊断书”证实,徐忠彦需要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共计213天期间治疗休养。徐忠彦另提供的出院诊断书及3份门诊诊断书证实,徐忠彦在医生指导下功能练习,总计休息5个月。医院的出院诊断书及门诊诊断书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休工诊断书,故对出院诊断书及3份门诊诊断书予以采信,徐忠彦的误工期限为168天(5个月×30天+18天)。关于交通费的问题。经查,徐忠彦称“住院出院打车130元,购买接骨药2次的车费及医院复查7次的车费为90元,共计220元。”徐忠彦到个体诊所医治的费用不予支持,相应的交通费亦不能支持。通化矿业医院到六道江镇道清街的打车费可酌定支持40元,故徐忠彦的合理交通费为150元。综上所述,徐忠彦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341.60元(门诊费457.24元+住院自费1788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2481.60元(124.08元×20)、误工费20845.44元(124.08元×168天)、交通费150元,合计43618.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如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忠彦医疗费1834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2481.60元、误工费20845.44元、交通费150元,合计43618.64元的50%,即21809.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徐忠彦负担595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负担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