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彩云诉斯琴康茹、斯琴浩日勒、那仁朝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云,斯某1,斯某2,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492号原告刘彩云,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告斯某1,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告斯某2,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告那某,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小区2号楼,系农电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云诉被告斯某1、斯某2、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斯某1、斯某2、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彩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云撤回对被告斯某1、斯某2、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彩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布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