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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彩云诉斯琴康茹、斯琴浩日勒、那仁朝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云,斯某1,斯某2,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492号原告刘彩云,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告斯某1,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告斯某2,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告那某,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小区2号楼,系农电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云诉被告斯某1、斯某2、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斯某1、斯某2、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彩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云撤回对被告斯某1、斯某2、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彩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布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