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8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建双徐某某、李某李艳等与靳某某靳东阳、张双印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某某靳东阳,徐某,李某李艳,马晓蕾马某某,张双印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靳东阳,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双徐某某,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李艳,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蕾马某某,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马晓蕾马某某(系上诉人徐某之母),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宁,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双印张某某,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勤张某甲(系原审被告张双印张某某之妻),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东阳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双徐某某、李艳李某、马晓蕾马某某、徐某及原审被告张双印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少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东阳靳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靳东阳靳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志军审判员  王东黎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