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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行审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与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1023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炜挺,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晨吉,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干部。被申请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城关信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芦文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6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吴江交道罚字[2015]0225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豫S×××××)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并责令改正。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6年10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吴江交道罚字[2015]022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