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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忠抢劫、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63号罪犯李忠,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1998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刑满释放;2012年4月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罚金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忠减刑十个月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