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学俭、王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学俭,王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学俭,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宗梅,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无业,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学俭、王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学俭、王宗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