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南郭而村民委员会与张来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南郭而村民委员会,张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南郭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解风福,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来柱,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南郭而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来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南郭而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执行手续,执行中,被执行人要求对其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建造的地上物及其他设施要求村委会予以补偿,现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2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