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超强与吴凯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超强,吴凯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212号原告:郭超强,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吴凯旋,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郭超强与被告吴凯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郭超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超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超强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肖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