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影与马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影,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何影,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三里街960号。被执行人:马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3197608261510,住大连市金州区北山路556号3-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影与被执行人马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为6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执行费850元,被执行人马俊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