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醴陵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729号原告醴陵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易文总经理被告李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昌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志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