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祖金与陈安家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祖金,陈安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祖金,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安家,住湖南省新宁县。再审申请人刘祖金因与被申请人陈安家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7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祖金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期间,申请人在今年6月左右到法院找经办法官三次,要求法院对手印、笔迹进行鉴定,经办法官让律师来写委托。事后法院未通知律师,并且在律师接手案件一个多月后,就下了维持一审的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刘祖金请求对证人刘某在书面证明上的签名及指模进行司法鉴定,二审判决认为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刘祖金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陈安家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请求陈安家承担雇主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祖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祖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