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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车晓东与邓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晓东,邓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车晓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邓凤伟,男,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8685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1168元,共计66948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凤伟的银行存款66948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