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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罗鼎明、罗长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鼎明,罗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鼎明,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长源,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阳阳食杂店)。本院在执行罗鼎明与罗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审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