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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丽静与许波、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静,许波,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391-2号申请执行人:魏丽静,女,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许波,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许波,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人许波、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魏丽静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