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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桃清与罗上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桃清,罗上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068号申请执行人邱桃清,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范元村范元**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4********。被执行人罗上层,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农民,住永安市槐南镇洋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68********。申请执行人邱桃清与被执行人罗上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桃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罗上层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罗上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罗上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