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智慧与高兰兰、王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智慧,高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智慧,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高兰兰,女,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叶智慧与高兰兰、王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高兰兰在金霍洛旗霍洛林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兰兰的工资账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秀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