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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王利明、于海存、崔佰秀、王黎娟、何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王利明,于海存,崔佰秀,王黎娟,何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王利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于海存,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崔佰秀,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黎娟,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何韦涛,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王利明、于海存、崔佰秀、王黎娟、何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434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美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