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楠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5640号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金珠花苑12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尹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楠楠,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徐楠楠之妻)。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辉燕物业)与被告徐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燕物业委托代理人颜景泉、被告徐楠楠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辉燕物业诉称,原告系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为该小区15幢403室的业主。被告自2009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欠缴物业费8349元、公摊水电费1120元合计9469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的物业费8349元、公摊水电费1120元,合计94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楠楠辩称,原告所述欠缴物业费情况属实。被告认为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被告车辆被盗,原告的监控没有反映,小区存在用水、保安态度不好等诸多问题。被告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15幢403室(建筑面积为118.09平方米、物业费标准0.80元/平方米/月)业主。原告欠缴自2009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的物业费8349元、公摊水电费1120元,合计946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会议记录、证明、公摊水电费公摊表、水电费发票、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的物业费8349元、公摊水电费1120元,合计94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楠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