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董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