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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董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