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特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熊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特200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熊某某,系申请人吴某某之母,193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熊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熊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某某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熊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郭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