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湾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创奇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湾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31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湾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89585K,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柴银峰,德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聃,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创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奇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095433,住所地在张家港市大新镇桥头村。法定代表人钱惠明,创奇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德湾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奇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创奇公司支付德湾公司欠款3225800元及利息120256.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7日起按月利息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创奇公司支付德湾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息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41418元,由创奇公司负担。因创奇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德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创奇公司名下的苏E×××××号蒙迪欧牌汽车、苏E×××××号大众牌汽车各1辆,因该车辆系轮侯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创奇公司多家银行账户,但未发现有银行存款。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创奇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创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俊华执行员 严后信执行员 居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