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7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王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7300号原告: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1794714A。法定代表人:罗永浩。委托代理人:吴志林,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灵敏,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住所地:,注册号:330411620030786。经营者:王政。被告:王政,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0038。原告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王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0293.3元及利息,利息以300293.3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15日为17248.1元;2、被告王政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供应米可牌抛光瓷砖,货物总价值为573587.1元。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300293.3元。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告王政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依法应当对个体工商户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王政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供应米可牌抛光瓷砖,货物总价值为573587.1元。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后,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对账单,被告王政在对账单签名确认,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亦加盖公章确认,对账单确认截止2015年9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330293.3元。期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再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支付。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是被告王政投资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原告经追讨无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及交易习惯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供应货物,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亦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拒不还款,应对造成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所欠货款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向其支付货款300293.3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系被告王政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被告王政依法对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付款时间,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计算。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293.3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政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4元,由原告佛山市谷歌陶瓷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恒佳建材商行、王政负担5734元。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耀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