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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余治祥申请执行罗清明、夏碧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祥,罗清明,夏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余志祥。被执行人罗清明。被执行人夏碧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罗清明、夏碧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清明、夏碧琴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林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