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秀川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秀川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27号罪犯周秀川,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秀川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上诉人周秀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交付执行。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德民初字第496号、第497号民事判决,判处周秀川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713.55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561号作出不予减刑通知书。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以(2009)闽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秀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结案证明中有体现罪犯周秀川民事赔偿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周秀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秀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秀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秀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