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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邹骏与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骏,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252号原告:邹骏,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昆明科技创新园******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68404Q。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邹骏诉被告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骏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邹骏负担。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坝绍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