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利平申请陈永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平,陈永刚,张波,XX耀,赵风清,赵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24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波,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耀,男,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风清,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财,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利平与被执行人陈永刚、张波、XX耀、赵风清、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