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杨化启、刘德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启,刘德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化启,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5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5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宋康,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德华,男,1953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化启及其辩护人宋康、被告人刘德华及其辩护人曹万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杨化启、孟某(另案处理)、刘德华虚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有海南琼海市龙湾港、谭门镇国防工程的事实,伪造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签订的国防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联营合同书等材料,并于2013年11月6日由被告人杨化启与孟某在海南省琼海市租赁房屋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指挥部,以此为幌子在社会上骗取资金。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刘德华以向被害人秦某借钱做工程的为由,带领秦某到海南琼海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工程指挥部考察。随后,被告人刘德华给秦某提供了一套由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材料,从而骗得被害人秦某的信任。2014年3月29日,秦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德华70万,2014年5月4日、5月27日秦某在南阳市新华路银河宾馆对面的农行转账给刘德华3万、1万;2014年6月1日秦某在南阳市新华路银河宾馆对面的农行向孟某的农行卡转账2万,后刘德华将其收到的款项转给孟某,孟某又转给杨化启和李某。案发后,已追退现金80万退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的供述、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王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化启辩称:关于诈骗的事是我听从领导安排办的,本案涉及的刘德华、秦某我没有接触过。对于我的指控愿意接受处理。被告人杨化启辩护人提出:受害人秦某系南阳市公安局干警,受害人秦某家属是卧龙区检察院干警,南阳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卧龙区检察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案应移送南阳市以外公安机关及其他检察院办理。被告人杨化启与刘德华构成共同犯罪不能成立。应该到案的被告人李某没有到案,建议检察机关暂时撤回起诉。被告人杨化启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一、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授权李某承包工程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二、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杨化启承接项目、签订合同、组织施工、人事调配等,职务为副总经理。三、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2013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工业办公室的“授权书”,授权李某负责承接解放军国防工程。四、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成立直属工程一处的决定书。五、2013年6月4日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任命书,任命杨化启为直属一处处长,任命孟某、李文喜、李保荣为副处长,任命罗国树为直属一处总工程师。六、2013年6月4日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有李某本人签字、路桥公司盖章的给直属一处的组织施工的“通知”。七、2013年6月8日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路桥公司给直属一处的“通知”,内容是具体的施工量。八、2013年7月18日李某代表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杨化启代表路桥公司直属一处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联营合同书》。九、2013年7月3日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号预留印鉴卡。十、2013年11月8日李某提供给杨化启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砂石公司给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组织施工的“通知”。十一、2013年11月11日李某让杨化启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砂石公司与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国防工程(土石方)施工合同》。该合同上面的所有公章均是李某事先盖好的。十二、李某让杨化启、孟某做的一处项目部招牌照片。十三、2012年3月25日王天珏打给杨化启的“收条”。十四、2016年6月17日杨化启与受害人秦某及其家属赵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被告人刘德华辩称:这个工程我也是受骗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我认罪。被告人刘德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德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谓的海南国防工程系李某精心策划,杨华启、孟某积极参与而虚构得工程,被告人刘德华不明真相被骗,导致秦某借款无法归还,故在本案中刘德华系受害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杨化启、孟某(另案处理)、刘德华虚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有海南琼海市龙湾港、谭门镇国防工程的事实,伪造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签订的国防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联营合同书等材料,并于2013年11月6日由被告人杨化启与孟某在海南省琼海市租赁房屋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指挥部,以此为幌子在社会上骗取资金。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刘德华以向被害人秦某借钱做工程的为由,带领秦某到海南琼海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工程指挥部考察。随后,被告人刘德华给秦某提供了一套由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材料,从而骗得被害人秦某的信任。2014年3月29日,秦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德华70万元,2014年5月4日、5月27日秦某分别在南阳市新华路银河宾馆对面的农行转账给刘德华3万元、1万元;2014年6月1日秦某在南阳市新华路银河宾馆对面的农行向孟某的农行卡转账2万元,后刘德华将其收到的款项转给孟某,孟某又转给杨化启和李某。案发后,孟某于2015年12月份通过担保人袁雨兵为其还款50万元给被害人秦某。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杨化启与被害人秦某、赵某达成还款协议,由杨化启偿还秦某30万元,并已履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杨化启的供述:李某给我说他承包一个国防工程,是在海南琼海市,具体是为部队填海的一个工程,说是在琼海的谭门镇,李某还带着我去谭门镇海边看过,指了一片地方说是部队准备搞的填海的国防工程,说他已经和部队签下了工程承包合同,并说部队主管是一个姓杨的副参谋长,但我也没有见过这个副参谋长,还带我海南省的武警部队大院的一个3号楼转转,但没有进去,还说准备给我一个办公室。李某给过我一个合同,上边盖着红印章,写着海南国防工程(土石方)施工合同,里面的是李某代表河南国盛路桥公司签的字,他让我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签的名字,内容是琼海市谭门镇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运输业务,一个月3000万立方的土石方工程,他说这就是他和部队签的的合同。李某还正式授权让我当施工一处的处长,让孟某当副处长,说还有其他的施工单位。因为当时李某给我一个河南省人民政府一个授权委托书,红头文字,内容是让李某全权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的事宜,还给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通知河南国盛路桥公司施工开业的通知,都是红头文字,所以我相信李某承包了国防工程,这些文件,李某扫描了一件给我,我又复印一件给孟某,包括我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和李某签订的海南国防工程施工合同我也复印给了孟某,还有一份在我家中。李某让我租赁一个比较大点的施工指挥部,后来孟某找到那个六层楼后,我给李某汇报后,我和李某、孟某还有姓戴的男子一块去和老板谈租赁情况,后来租了4楼,简单装修一下,办公家具进了一部分,李某会让我做了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的牌子,挂在门外和一楼大厅内,我让老孟去做的,可能挂有一个月左右,孟某给我打电话说部队来人问谁让挂的牌子,我又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说请示一下部队的杨参谋长,后来他给我回电话说先拆掉吧,等杨参谋长回来后再挂上,我又给孟某打电话说让他把牌子拆掉了,租金一年80万,孟某签订的,后来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办公楼的费用是孟某安排的。我问孟某要过100万左右,说联系工程资金紧张,可能有100万左右,孟某的钱是哪里来的不清楚,这100多万,李某带我去西山灵县一个煤矿工程花60万左右,工程没有拦下来,还有40万我和李某去内蒙和辽宁山东等地揽工程把钱花掉了,工程也没有拦下来。李某说这个工程是真的,具体真假我不知道,我原来认为有,现在觉得没有我没有见过刘德华,后来听老孟说刘德华也跟着他在筹建国防工程办公楼,后来我才知道老孟的钱一部分是问刘德华借的,具体多少钱不知道。海南国防工程合同,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工业管理办公室授权、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通知、二份土石方工程施工联营合同书,河南国盛路桥公司的预审资料,都是李某给我的,我扫描的,是我给孟某的。我不知道真假。筹建公司办公地点时我自己投入30万左右(2)被告人刘德华供述:我和秦某是通过朋友在南阳干南水北调工程时认识的,我后来说我有个海南国防工程的项目,我需要资金投入,2014年3月二十几日,他也到海南琼海市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公室去看过,我给他看了我代表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联营合同书,给他看了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对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通知,内容是该工程于2014年4月28日形式开工,并让做好开工的准备工作,还给他看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我代表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去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办理海南国防工程土石方工程的委托书,并将这三份文字文件原件给了秦某一份。上边都盖有红色的印章,而后我问他借了一百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给他三十万元的利息,并付给我七十万的现金,我给他打了一个一百万元的借条,上边签着我的名字。并在海南秦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我农行户名上打了七十万元,可能过有一段时间,我以跑工程的名义又向秦某借过一个一万元和一个二万元,都是在南阳打给我的,其中一万元是打到我农行的账户上了,二万元打到了孟某的帐户上了。这两笔没有打条。我认识孟某到现在可能有二年的时间,也是通过一个朋友认识后,孟某说他认识一个叫杨化启的男子,杨化启认识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老总李某,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任命杨化启为直属工程处处长,孟某为副处长,由他们主管负责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签订的国防施工合同,我当时在海南琼海市一栋楼的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公室内,孟某让我看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任命给孟某和杨化启的任命书,还有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有孟某的身份证件,这个办公室可能在银海路,与琼海市公安局在一条路上,相隔三四百米左右。他们的施工地点共有四个港口码头,给我的当时就让我负责琼海市这个国防施工的码头施工,孟某还以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我以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我不是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员。我是通过关系挂靠这个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若我具备开工条件后,公司过来会给我审核合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这样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才让我去代表他们公司去承包施工工程。但是这个工程现在一直没有开工,所以我一直没有办理承包施工工程的合同。2014年2月18日,我和孟某在琼海市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公室内签订了一份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海南运输业务)的土石方工程施工联营合同书,施工地点是海南琼海市龙湾港谭门镇,这个合同的原件在我手中,我是代表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孟某是代表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分别签了我们的名字。我看见他给我出具的任命书,任命他为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直属工程处副处长。是李某任命的,上边盖着李某印章,所以我才相信他。因为我一直没有见过李某。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印章,我当时签订合同时,见孟某拿着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现场签订时他盖的,当时在海南施工的办公室内还有王某及一个姓张的男子在。七十万元分二次于秦某转给我后一二天的时间我就转给孟某的农行卡上。一万也转给孟了。孟某说拿着钱去搞国防工程施工去了。因为当时孟某称想承包这个琼海的国防施工工程,需要交200万元左右的保证金,所以孟某让公司的王某问我要钱,我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就问朋友借钱先给他们。还问徐某1借过,也是以这样的名义,问徐某1借了114万元。这些钱也转给孟某了。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安玉连,女的,李某是董事长,公司在郑州。这两上人我没有见过。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刘则平,当时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我也不认识,我是通过一个叫宋某的男子给我提供的,宋某也不是这个公司的,但他认识这个公司的人,手续都是宋某给我的。这个公司总部在长沙市。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签订的国防施工合同我不知道是否是真的。也不知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是否存在。我没有审查过孟某给我看的资料的真实性。我所代表的23冶建设集团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我从一个叫宋某的男子手中借的,就一个23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个章现在记不清楚了,可能还给宋某了,宋某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我不清楚这个合同章是真的还是假的,宋某当时还有23冶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都是副本,具体真假我不知道,授权委托书上的23冶公司印章和法人刘则平的印章都是委托书上直接带的,宋某也不是23冶集团的人,他给我的23冶的资料是否真实我不知道我问秦某借的钱可能有一笔是3万元的,我记得不太清楚了,我听孟某说她给杨化启和李某打过钱,听说给李某22万左右,给杨化启100多万。我带秦某去看过办公地点,后来装修我不在场,半个月左右我听说孟某让人将牌子拆掉了,后来孟说要统一挂牌,具体原因没有细说,2014年4、5月份左右,我断定这个国防工程就不可能有,所以我就问孟要钱,但一直没有要到一分钱,我先后给孟190万左右。国防工程的合同材料、授权等都是孟某给我的,孟某说这些材料是杨化启给他的。2、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证言我的一个朋友刘德华的弟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在2015年国庆节过后曾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刘德华因为为海南工程的事借的钱没有还给别人,南阳市公安局把刘德华送到看守所了,他让我想点办法问我弄点钱,十万或者二十万都中,我也没有钱,我就说我想办法吧,我也没有钱,后来我一个朋友说天津汉沽有个土方活,让我去看一下能干不能,后来我就去天津了,因为没有具体东西,活也没有干,后来你们在我下公交车时把我抓获,说是因为刘德华借别人钱,刘德华把钱给我的事。刘德华,男,60岁左右,他说家是武汉的,我们是二年前在海南琼海认识的,他当时也是在做土石方工程,我们通过一个朋友认识,通过交往,我觉得他对土石方工程比较了解,当时我在琼海跟着一个叫杨化启的男子,他当时在琼海做国防土石方工程,所以我就和刘德华合作,准备搞海南的土石方工程。杨化启,男,可能66岁左右,比我大,我听说他在北京租的房子,但没有去过,他的口音有点普通话的,1.77米左右,较胖,肚子大点。听他说他和河南国盛路桥公司李某是合作关系,干的是工程建设,具体办公点我不知道。他的电话有:130××××1117,1339179222——136××××2008,153××××2020。杨化启在二年前左右,他在海南琼海我们设立的办公室里面,他曾给我一个关于海南琼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的一个合同,上边发包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并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人“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并盖有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经孟某辨认,这个合同是孟某在海南提供给刘德华的,里面没有合同专用章下边没有数字),杨化启说这个合同是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李某给他的施工合同书,他和李某是合作关系,共同做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的国防土石方工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这个公司我不知道是否存在,当时杨化启给我写了个条子,内容是让我做个牌子,上边写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为了干这项工程,杨化启还让我在海南琼海选个办公地点,后来我就在琼海一条路上,可能在市公安局附近的路上的一个制衣厂的五层以下租了,并签订了三年的合同,我就按照杨化启给我写的条子,在租住公司的大门口上制作了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的牌子,在一楼的门口内还制作了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指挥部的牌子,杨化启和李某还过来一起照过像,他们俩还看了我给他们租住的办公地点。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并没有在这里办公,我也不知道是否有这个公司。我当时挂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这个牌子约一周左右,当地部队的一个稽查车到我们租的办公点后,把我们这个牌子拆了下来,说部队不让挂,我还给杨化启打电话,他说不让挂就摘下来吧,后来杨化启让我做了个北沙南运项目牌子挂上了,我租住了一年,因为每年80万元的租金,后来公司一直没有开工干工程,所以一年到期后,没有资金投入了,我们就给制衣厂解除了合同,公司的办公地点现在不存在了。这个办公地点的租住投入资金都是我借的。河南国盛路桥公司没有投入,李某是河南国盛路桥公司的总负责人,可能法人是安某(但没有见到过),他们也没有投入。杨化启没有投入。杨化启让我租的,他说让我租个办公地点,说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的国防工程签订下来后,让我干点活。为这个工程我先后可能投入有三百万元左右。我自己可能有三十万元左右,刘德华投入了一百三四十万,还有一个湖南姓谭的(电话本上电话:157××××2118)投入房租四十多万元,其他钱借朋友亲戚的。这些钱房租可能有80万元,还在三亚搞了个点房租是49万元,装修化48万元左右,给杨化启一百一十万元左右(在海南我用我的农行卡分好几次转给他的,他是以跑工程,找关系为名问我要的),还给李某20多万元(在海南李某直接要的,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工程一直没有开工,杨化启称一直没有接到上级的通知。杨化启当时在海南一个旅馆内给了我一套发包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并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人“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并盖有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施工合同,国盛路桥公司是安某的私人印章,李某的手写签名,合同的内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琼海市一个码头填海造地的土石方工程,具体位置我也没有看,还给我一个委托任务通知书,上边是给我一千万方的土石方工程,让我做好前期的工作准备。后来我将这个合同给刘德华了。杨化启还让我当施工工程的处长,但工程还没有开工,我就没有说干这个处长,杨化启还以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签他的名字任命我为一处的处长,但我没有接受。没有见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的人员。我不知道现在部队没有成立企业了。我给刘德华合伙搞这个国防工程建设,活拿下来后,我们一起干这个工程,我还给刘德华签订了一个关于施工合同。这个施工合同的内容是:总承包单位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上边盖有“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后边我手签的我自己的名字,施工单位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边盖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边有刘德华的手签名字,时间是2014年2月18日,内容是关于海南琼海市龙湾港谭门镇的国防土石方工程施工。刘德华为什么相信这个国防施工工程是因为我给了他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国防施工合同,还给他签订了一份我代表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与他签订施工合同,我还给他有一份授权书(内容是河南人民政府交通工业管理办公室授权李某同志全权负责在海南承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一份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通知,内容是通知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工程开工,还有一份通知,内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通知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正式开工建设工程,还有一份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预审资料,内容是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这几样材料都是杨化启给我的,我给了刘德华。刚才你们让我看的这些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我也看了,我一会在这上边签字确认。我没有确认过过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但我相信杨化启,因为他给我提供这些手续,还有省内的印章,所以我才相信。杨化启不是河南国盛路桥公司的,可能这个公司给他有授权吧,但我没有见过。我更不是这个公司的人员。他也没有给我委托书,让我处理这个工程的事务。问:你不是这个公司的人员,你和刘德华合伙干这个工程,对方的应该是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签名,你为什么代表河南国盛路桥公司与刘德华签订这个合同?答:杨化启当时给我下了任务通知书,就是让我完成一千万土石方工程,他让我前期做个办公点,并按杨化启的要求进行了装修,后来杨化启和李某都过来验收过这个办公点。因为我和刘德华是合作干这项工程,所以我给他签订了合同。但是我没有公司,也没有章,所以当时刘德华拟好这个合同后,我拿着这个合同去找杨化启,杨化启说这个任务交给你了,你签上自己的名字,我给你盖个章,公司也认可这件事,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签名了,杨化启拿着章给我盖了后,我将合同交给了刘德华。我当时让刘德华与我合伙接下这个工程,我们两个人一起想办法把这个办公地点搞起来,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好,这也是杨化启要求的,不搞起来这个工程杨化启也不会给我们,而后工程开工后,我们一起分利润。刘德华给我钱时我没有给他打过条和手续,我先后问刘德华要过几次,可能在2014年五月份左右他给我汇的款,有汇款单。我没有问南阳一个叫秦某的男子要过钱,我要钱都是以跑工程的名义,问刘德华要的钱,而后他安排的,但这个人可能我在北京刘德华带他我见过他。我给杨化启和李某钱时也没有手续,有汇款单。后来工程没有开工,刘德华问我要钱,他说借人家的钱,人家要的紧,问我看有没有钱,我说我现在暂时解决不了,我也投入这么多钱,我也没有钱了。具体借谁的钱,我不知道。有个别的(象老谭)我给人家说工程接下来后让他也干些工程活。没有钱的利息问题,但说借钱赚后不会忘记的。杨化启把钱如何处理了我不知道。(2)证人安某证言我是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是股东,他主要经营,我不参与经营。我没有听李某说和二十三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我们公司没有一个叫孟某的员工,也没有委托他给二十三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我们公司的合同签订都是李某负责,印章也在李某那里。(3)证人李某证言我是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股东,安某是法人,公司成立日期是2008年9月2日,安某长期我们公司在有病,一直没有参与经营,公司主要是我负责经营的,其他地方没有办事处,公司的合同和印章都是我保管的,我公司没有和二十三治建设集团有限公签订合同,也不认识这个公司,我们公司和海南国防工程正在签订,但是机密,没有签订之前,我们没有拿到合同书,我们公司合同书是我签订,不会委托他人签订,孟某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员,但是2014年9月份我们收到琼海市法院给我发的传票称我们公司涉嫌诈骗,后来我才知道一个孟某冒充我们公司和公司公章诈骗别人1300万元的现金,施工单位的刘德华我不认识,我公司在海南没有设立办公场所和施工场所。问:你们公司是否通知过23冶建设集团有限国内公司,内容是于2014年4月28日正式开工,并做好准备,是否收到过23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刘德华代表23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理海南工程事宜答:这都是假的。(4)证人徐某1证言我通过朋友宋尚州认识的。2015年3月份,刘德华称他代表二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海南国防工程施工的合同,他说一个月左右开工,让我先借给他50万元,而后开工后就让我在里面干一些土石方的活,后来刘德华还让我去海南琼海和刘德华见了面,当时在一个宾馆内,他还拿着一个二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个国防施工合同,盖的都是红色的印章,还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刘德华负责和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联系施工,但这些合同和委托书我也有,在我家中放着,盖着红色印章,当时我在海南打电话还问了中间人宋尚州,他说刘德华只要有合同,应该不会有问题,后来我就给刘德华签订了一个施工土石方的合同书,我就在海南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刘德华户名的农行卡50万元,转账条和签订的合同书我都在家中放着。刘德华,男,61岁左右,户口是武汉市的,电话是139××××2648.他说他代表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但没有说他是什么公司的人。在随后回来一周左右,宋尚州打电话给我称刘德华还需要资金50万元,还是为路工程的事,我就又在郑州市给刘德华的农行卡上打了50万元,可能又过了半月左右,宋尚州又打电话给我说刘还需要10万元,我又在新密市给刘德华的农行卡上打了10万,后来还有二次刘德华直接给我打电话称为了跑工程需要现金,又让我打了一个三万元和一个一万元,我都在新密市给他打了钱,都是打在他的农行卡上了。前后共计114万元。刘德华提供的海南国防工程施工的合同书和委托书我不知道是否真假,但上边是红色的印章,所以我就相信。今天在沙城县天润园宾馆我就是来问刘德华要钱的,他说使用一个月左右,工程开工就让我干工程,并给我还钱,但一直到现在,刘德华没有还我一分钱,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辞我。他当时领我去过海南一个施工正在装修的办公区,他说是国防工程的办公室,正在装修,当时现场没有其他人,只有装修的人,也没有听他们问刘德华叫什么职务,也没有人给刘德华说话。也没有见装修地点挂有什么公司的牌子。刘德华称他把钱交给合同上签订的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孟总了,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也没有见过他。具体钱干什么了我也不知道。(5)证人徐某2证言我们部队在外面巡逻时发现一个地方挂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砂石公司的牌子,里面还挂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沙石公司指挥部的牌子,是一个7层楼,当时发现后我们的排长给我们报告,我们又去问这个公司的负责人,当时有两个人60岁左右,办公室内挂着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牌子,其中一个男子说他是部队的领导,说总部的领导过几天开业时要来剪彩,说是承包琼海沙石造地的国防工程,后来我们一边报告,一边查他们这个公司情况,后来因为没有查到公司的情况,就约他们二人出来,但这两个人已经离开琼海了,后来我们就给领导报告了这个情况。(6)证人许某证言孟某以河南省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租我们的房子,称是做一个国防工程,我们签有租房合同,当时是2013年10月左右,孟某和一个男子一块来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是琼海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我以个人名义租给孟某,孟说他有个国防工程比较大,准备租10年,2013年11月6日我把合同给他,他说将合同拿回河南国盛路桥公司盖章,后来约1、2个月左右,他将盖着河南国盛路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给我们,他自己签有名字,孟打给我20万保证金。(7)证人王某证言刘德华我们在海南琼海一个挂着海南国防沙石的牌子的地方见过面,当时孟某和刘德华在租的办公地点,他两个带着我到租的公司转转看看,我不知道他两个具体代表的公司,我没有见过杨化启,不认识他,不知道孟向刘德华借钱,他们也没有向我借钱,签合同时我不在场,他们在海南干什么我不知道,当时孟某跟我说海南环境比较好,让我去转转玩玩,我没有见过他们拿的合同(8)证人宋某证言刘德华把我给他的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拿走一直没有给我,我和他是跑南阳南水北调工程认识的,一般关系,当时刘德华给我说在重庆搞一个工程想让我帮他找一套干工程的资质,我正好认识一个朋友吴少华,驾家是辽宁本溪的,我和他在北京认识,他也是跑工程的,当时我看见他手中有一套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公司的资质,他这套二十三冶的资质和合同专用章也不是他的,也是从别人处找的,我就问他借过来,把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给了刘德华,这纯粹是朋友帮忙。三、四个月后我问他要,他说没有用完,一直没有要回来,这些材料我从吴少华手中拿过来,我也不知道真假吴少华说他从老乡那里找的,公司总部在长沙市。2014年5月左右,刘德华说他们承包了海南琼海土石方部队工程,让我去看一下,准备让公司给他个账户,我去后,我见他资金也不到位,也没有见过工程点,也没有开工,也没有进账单,他让我看了与河南路桥公司签的的合同书,是承包海南一个部队国防工程,当时在宾馆内,也没有让我们去他们的办公点,我看他们立账户的条件不成熟,所以就没有答应找人给他立公司账户的条件不成熟,我问他要我给的合同章,他说还没有用完,所以我就走了,当时我给他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没有填,空白的,我当时告诉他不能干违法的工程,出了事自己负责,我和刘德华都不是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的人员。4、书证:(1)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无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2015年9月30日18时许,怀来县公安局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协查通报,在河南省南阳市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刘德华在该辖区活动,经过排查,于2015年9月30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天润宾馆抓获被告人刘德华。(4)秦某打款书证2014-6-1孟某3万,2014-5-27刘德华1万2014-6-1刘德华2万2014-3-30刘德华70万(5)刘德华给秦某打的100万借条(6)孟某提供的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和河南国盛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河南国盛路桥公司预审资料、孟某代表河南国盛与刘德华的二十三冶签订的施工合同、孟某给刘德华的开工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工业管理办公室给李某授权全权那负责在海南承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7)河南国盛路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公章印模(8)2014-3-30,刘德华给孟某转款60万元凭证(9)2014-4-3刘德华转款给孟50万(10)2014-4-3孟某转款给杨化启45万凭证(11)2014-3-27刘德华转款给孟40万凭证(12)孟某在琼海市租房收据(13)许某对孟某的指认(14)蔡中鲁755**部队门卫对孟某的指认,证实孟是挂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的负责人,同时指认杨化启也是该公司的负责人(15)河南国盛路桥公司营业执照(16)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古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轩(17)许某和河南国盛路桥签订的租赁合同(18)孟某购买办公用品发票(19)孟某在琼海市办公地点照片(20)孟某对杨化启辨认笔录(21)杨化启抓获经过2016年4月29日10时许,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发现杨化启在北京总参三招待所附近,我大队民警陈武等人到达该招待所后,将在大厅内的嫌疑人杨化启抓获。(22)2016年6月17日杨化启与受害人秦某及其家属赵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2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我公司没有刘德华、宋某的员工,也未授权该两人以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行政章有机要室专人保管,2013-2014年间,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行政章没有被刘德华、宋某拿出使用。我公司没有与河南国盛路桥公司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签订2014年2月18日的《土石方工程施工联营合同书》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主体,以签订、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76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德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化启辩护人提出办理本案的公安机关及卧龙区检察院应主动申请回避,经查,本案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于回避的相关事项,故杨化启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也是受骗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卷中证据证实在本案最初的海南国防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人杨化启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砂石公司杨玉山在合同上签字,且在组建海南公司指挥部过程中被部队查处,因此其主观上应当明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是不存在的,涉及承揽的国防工程是虚构的,在此前提下,杨化启将虚构的合同交予孟某,由孟组织资金投入该虚构的项目,且客观上杨化启占有该款未用于该项目的投资。同时被告人刘德华虚构自己是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身份,在应当明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沙石公司不存在,其涉及承揽的国防工程是虚构的前提下,利用虚假的合同骗取秦某的信任,骗取其76万交予孟某,孟将资金交予杨化启、李某等人占有,因此杨化启、刘德华的行为符合虚构主体,以签订、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化启、刘德华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从犯、退赃、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化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化启的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德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化启的刑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梅振焕审判员 杜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