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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大澄与徐龙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大澄,徐龙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82号申请人:吴大澄,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被申请人:徐龙平,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如皋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黑E×××××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驾驶牌照为黑E×××××号小型轿车在海通都线171.06KM路段与申请人吴大澄驾驶的苏F×××××号小型客车碰撞,致申请人及乘员受伤,两车损坏。因被申请人的车辆所挂牌照为外地牌照,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龙平所有的牌照为黑E×××××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8万元。二、被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担保金人民币8万元后,本院即可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