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卫国与邹士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国,邹士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780号原告:李卫国,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邹士梅,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卫国与被告邹士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卫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国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卫国承担。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