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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汉国与张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汉国,张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罗汉国。被执行人:张茂华。申请执行人罗汉国与被执行人张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汉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茂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茂华向申请执行人罗汉国支付借款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11.25元(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50元,以上款项共计54071.25元。但被执行人张茂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茂华的银行存款5407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