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朱小花、薛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朱小花,薛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执行人朱小花,地址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薛学军,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朱小花、薛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90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小花、薛学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小花、薛学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小花、薛学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小花、薛学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小花、薛学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李霄珍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