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0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蔡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蔡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13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陈江,该银行行长。被告:蔡文。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蔡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