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康市平利县翠茗园休闲度假山庄与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利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康市平利县翠茗园休闲度假山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利县公共资产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平利县翠茗园休闲度假山庄,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投资人:张守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龙,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平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杨飞,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利县公共资产管理局,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799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南,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康市平利县翠茗园休闲度假山庄因与被上诉人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利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平利县公共资产管理局的起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安康市平利县翠茗园休闲度假山庄。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邱 方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