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柏维雄与被告纪东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维雄,纪东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562号原告:柏维雄,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纪东海,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柏维雄与被告纪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因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维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省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