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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区展旺、刘春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展旺,刘春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5541号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萍。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陈杰文,均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展旺,男,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刘春花,女,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诉被告区展旺、刘春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