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区展旺、刘春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展旺,刘春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5541号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萍。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陈杰文,均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展旺,男,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刘春花,女,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诉被告区展旺、刘春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