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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文涛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涛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0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涛,菏泽市牡丹区燃料公司职工,现任北京中宸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文涛用鲁房权证菏字第××号房产证做抵押,向张某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鉴定,陈文涛提供的上述房产证为假证。2、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文涛用鲁房权证菏字第××号房产证做抵押,向谷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经查实,陈文涛提供的上述房产证为假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涛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文涛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文涛用鲁房权证菏字第××号房产证做抵押,向张某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鉴定,陈文涛提供的上述房产证为假证。另查明,2015年5月7日,被告人陈文涛的亲属与受害人张某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公证书、赠与合同证实:菏泽市牡丹区工农路三巷15号,由陈文涛继承。(2)房屋买卖合同证实:陈文涛将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工农路三巷15号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3)收条证实:陈文涛收到购房款28万元。(4)协议书及收条证实:陈文涛的母亲赵某将一套回迁房包赔给张某甲,另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万元。(5)房屋所有权证证实:涉案房产证为假证。(6)户籍证明及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文涛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被告人陈文涛有违法犯罪记录。(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文涛于2015年5月26日主动到牡丹分局刑侦大队投案。(8)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文涛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印章系伪造。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陈文涛通过其向张某甲借款280000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文涛留下了这所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核实,陈文涛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现在又找不到陈文涛,所以报案。(2)证人程某证言证实陈文涛借款及用途事实经过。(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在菏泽市牡丹区工农路三巷15号有房产,所有权没有转移,经协商将该院落开发后赔偿的三套房子中的壹套91.73平方米的和5万元钱赔偿给对方,已和张某甲签好协议。(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陈文涛用假房产证向其借款事实经过,同时证实已和陈文涛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一套91.73平方的房子和5万元钱。5、被告人陈文涛供述与辩解亦证实其为了向人借钱,找了一个办假证的制作一个假的房产证,其用假房产证向张某甲借款20万元,全部投资到山东状元榜图书有限公司,后来公司亏损,才没还钱。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文涛用鲁房权证菏字第××号房产证做抵押,向谷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至2014年5月1日,被告人陈文涛的家人偿还谷某本息共计57万元。经查实,陈文涛提供的上述房产证为假证。该房产证被菏泽市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扣押,后做销毁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公证书、赠与合同证实:菏泽市牡丹区工农路三巷15号,由陈文涛继承。(2)房屋买卖协议证实:陈文涛将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工农路三巷15号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谷某。(3)收条证实:陈文涛收到购房款30万元。(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陈文涛提供给谷某的假房产证复印件,原件被房产局集中销毁。(证件编号:022555)(5)查询记录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证件编号:022555的房产系房主李文志在南城办事处三里庄后街8号所有的房产,与陈文涛的房产无关。证明陈文涛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6)办案说明证实:受害人谷某变更联系方式,经侦查员多方查找,现无法联系到谷某。(7)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证人证言(1)证人程某证言证实其和陈文涛向谷某借款及将上述款项全部用在状元榜图书公司的经营活动事实经过。(2)证人赵某、李某证言均证实赵某替陈文涛还给谷某共计57万元。(3)证人谷某证言证实陈文涛用假房产证向其借款事实经过,同时证实陈文涛已将本金、利息全部还清。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亦证实其为了向人借钱,找了一个办假证的制作一个假的房产证,其用假房产证向张某甲借款20万元,全部投资到山东状元榜图书有限公司,后来公司亏损,才没还钱。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文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涛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董合元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