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肖煜川与王根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煜川,王根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093号(2016)吉0202民初1093号之一原告:肖煜川,男,199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霞君(原告肖煜川外祖母),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根东,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祝裴妍,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煜川与被告王根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煜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煜川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煜川承担。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邢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