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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肖煜川与王根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煜川,王根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093号(2016)吉0202民初1093号之一原告:肖煜川,男,199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霞君(原告肖煜川外祖母),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根东,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祝裴妍,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煜川与被告王根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煜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煜川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煜川承担。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邢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