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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孙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计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298号起诉人:孙计福,男,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2016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计福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张景涛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经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起诉人孙计福与被起诉人张景涛所签得《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发生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但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我辖区,且原告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在长安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起诉人孙计福送达一次性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诉人孙计福在期限内并未提交补正材料,不能证明此案与我院有任何牵连,因此双方约定无效,应按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我院对此纠纷无管辖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孙计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