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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刘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艳,刘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00949号申请人张丽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刘运山,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运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运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运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运山有安置房一套(面积13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运山所有的安置房一套(面积13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献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