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刘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艳,刘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00949号申请人张丽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刘运山,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运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运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运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运山有安置房一套(面积13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运山所有的安置房一套(面积13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献章 来源:百度搜索“”